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标准
成文日期: 2022-07-13 发布日期: 2022-07-13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22-0020002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22〕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标准
成文日期: 2022-07-13
发布日期: 2022-07-13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22-0020002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22〕3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标准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任城区政府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0号)《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济市监字〔2021〕1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任城区内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任城区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

(二)主导、主持或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

(三)主持或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五)完成创建国家级、山东省级、济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七)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八)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九)获得标准“领跑者”;

(十)其他在全区、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标准化典型案例或区政府确定的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

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

(四)主持制定团体标准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修订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参与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

(五)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八)获得 5A、4A、3A、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九)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综合评价奖励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本区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当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任城区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

(三)标准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实施给本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七)该项目未获得任城区政府部门其他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八)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城区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三)项目实施给本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该项目未获得任城区政府部门其他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五)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完成的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奖励的认定依据:

(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导、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无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时为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必要时可参照标准编制说明。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布的文件(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五)申请奖励的社会团体,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团体标准发布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标准实施及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证书;

(七)获得标准“领跑者”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八)其他可以证明标准化成果的材料。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将确定的本年度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同一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区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受奖励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技术标准研发等方面。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报年度申请奖励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区内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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