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CDR-2023-0020005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字〔2023〕30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RCDR-2023-0020005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字〔2023〕30号 |
| 有 效 性: | 1 |
RCDR-2023-0020005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字〔202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区优势产业,强力引入新兴产业,引导集聚金融和社会资本,助推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设计、滚动发展”总体思路,设立本区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完善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的通知》(济政字〔2018〕80号)和《关于对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进行补充完善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由本区联合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投资机构共同发起,采取引导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方式,主要投资于本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及关键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方式,参股各类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称子基金)。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和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基金既可平行出资,也可运用结构化设计和投保贷联动等业务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等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第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100000万元,首期规模30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运作投资实际需要分期出资、逐步到位。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资金及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第六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产业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长任副主任,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国金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他副区长及区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产业基金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四)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五)研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六)审议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基金的政策审查、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及风险防范机制等;
(七)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八)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国金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聘请投资、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研究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报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区直相关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计划,将出资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拨付;
(二)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产业发展、落地等重点项目的组织推介、优选审核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与新旧动能转换、工业技改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区商务局负责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国金局负责组织协调区管国有企业出资参股相关产业领域子基金设立工作;负责基金投资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指导协调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子基金、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工作;
(七)区直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按照部门职能,负责牵头对接省、市级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工作,配合组织和协调相关领域子基金的发起设立、项目库建设及推介对接等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遴选拟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管,通过向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作规范、运营高效;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承办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引导基金运营业绩和实际出资额核定,采取按年支付、超额累退方式,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经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列支拨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一)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高端化工、纺织服装、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优势产业;
(四)列入省市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及工业技改项目库项目。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产业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5%;对创投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30%;对基础设施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10%。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期内区内投资比例应在50%以上且首个项目必须投资于区内,并作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对募资来源于区外较多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区内投资比例,但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
投资区内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区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区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区内投资额;三是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区内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额。四是基金所投资区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任城区、被区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任城区的,可视为区内投资。
第十五条 产业类、创投类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子基金续存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发起设立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子基金运作应公开透明,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公开征集遴选,也可主动对接洽谈,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申请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发起设立子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任城区内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五)熟悉济宁市及本区区域经济发展布局,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具备1个以上达成投资意向的区内备投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拟设立子基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初步审核符合子基金发起设立规定条件的,应对基金申请发起人及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及协议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子基金设立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批复意见,签订子基金设立章程(协议或合同),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进行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并恪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所有资金收付均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区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任城区正常开展业务并存续5年以上,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合作基础;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按照托管协议,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分别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引导基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必须立即采取暂停支付措施,并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责成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有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基金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由接管人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管人可接管该基金,并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要依据合同章程、合伙协议及契约约定,及时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存续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引导基金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等方式收回投资资金。子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一)子基金应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退出时,退出本金纳入引导基金滚动使用,投资及清算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二)对引导基金退出时发生的清算亏损,应通过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子基金出资额首先承担亏损,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引导基金投资净损失,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确认并报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对引导基金政府出资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完整、准确反映对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发展规划,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政府出资需求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经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年度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定期向投资基金和金融监管部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基金运行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营中的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确保真实、完整。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汇总后及时报告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要科学建立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营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从基金投资的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基金投资运作的规律和特点,对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营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营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审计监管评价要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既要依法合规,又要切实合理。对审计监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依法依规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国家、省、市级基金合作设立运作投资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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