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知识产权 |
|---|---|---|---|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CDR-2022-0020001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发〔2022〕1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知识产权 |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RCDR-2022-0020001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发〔2022〕1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鲁政办字〔2021〕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知识产权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知识产权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二)新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
(三)新认定高价值专利的奖励;
(四)地理标志促进工程;
(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奖励;
(六)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奖励;
(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强区建设;
(二)企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
(三)专利转移、转化、产业化项目奖补;
(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六)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
(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八)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组建与运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五)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六)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七)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化培育工程;
(三)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预警分析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
(四)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培训;
(五)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和济宁市级专利奖的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按照专利权人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并扣除已享受资助的部分,进行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
(二)新增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新认定高价值专利奖励:
同一专利权人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新增3件不足5件的奖励2万元,新增5件不足10件的奖励5万元,新增10件不足20件的奖励15万元,新增20件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对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当年度新增5件不足10件、新增10件不足20件、新增20件及以上的每户再奖励2万、5万、10万元。
对新增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和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不重复奖励,能够同时享受的按照较高类别进行奖励。
(三)高价值发明专利持有奖励。每年最高安排40万元奖励资金,按高价值发明专利持有数量多少对全区前5名进行奖励。
(四)高价值发明专利代理贡献奖励。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3件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6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5件以上且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9件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省、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对获得省、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产业专利微导航,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择优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增强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区荣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济宁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30万元;对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2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济宁市专利奖的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3-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3-5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规定另行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三月份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相关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 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间,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认定的且地址在任城区内的专利权人。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原《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济任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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