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423579-8/2023-0430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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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4-15 | 发布日期: | 2023-04-15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微政办字〔2023〕9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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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3-04-15 |
发布日期: | 2023-04-15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微政办字〔2023〕9号 |
有 效 性: | 0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微政办字〔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与《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微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微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是在以上相应预案启动后,相继启动的灾害救助预案。
当相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上级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要决策、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救援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气象、水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可能受灾湖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到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立即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立即核实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报告县政府、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以上各阶段信息上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有关乡镇(街道)和县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4时前向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县应急局每日15时前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上报。
4.1.3 核报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4 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建立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的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准确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应在报请县委、县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县政府授权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两级。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2)微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微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红色预警;
(4)微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减灾委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联合县财政局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协调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对口支援。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加固等工作。县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县地震监测预警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指导下,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微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微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橙色、黄色或蓝色预警;
(4)微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并启动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联合县财政局向上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协调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应急局联合县财政局根据救灾需求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及时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监督检查灾情生活过渡性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1.4 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乡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联合县财政局向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减免政策,县发展改革局保障灾区的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综合评估。
6.3.3 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综合评估情况,结合乡镇(街道)灾害重建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3.5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多渠道筹措,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7.1.1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0号),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县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6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应急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品种目录,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机制。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实物、商业、生产能力等储备方式,建立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供给。
县发展改革局应按照本级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体系。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并监督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保障灾情传送网络、通信畅通,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灾情管理、应急资源、应急物资物流管理、应急管理大数据指挥等平台(系统),逐步将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加强灾情和资源数据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灾时指挥调度提供信息化支撑。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及时为灾区提供血液、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应急救灾(救助)需要,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开设救灾(救助)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3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灾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业务咨询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灾情管理,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完善应急部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完善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 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综合减灾示范县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知识、部门职责、工作组职责、信息报送、启动程序、响应措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和定期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通过简化程序修订后,应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备。
县应急局应组织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9.2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微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微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
9.3 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20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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