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4-02501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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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4〕14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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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4〕14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4〕1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保就业服务部、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定点药店: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系统对接。2024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督导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完成系统对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要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鼓励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系统有序开展对接,方便参保群众查询药品价格。
二要积极督导医疗机构开通账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帮助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开通招采子系统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
三要加大监管力度。医保、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Word版:济医保字〔2024〕14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x
PDF版:济医保字〔2024〕14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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