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70043307600/2025-0028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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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鱼政发〔2025〕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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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发〔2025〕1号 |
有 效 性: | 0 |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鱼政发〔2025〕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鱼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评估,县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文件名修改为《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起草依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清河镇区域范围修改为“东至清河镇卫生院前街,西至老万福河堤,南至老万福河桥,北至清河镇中学路口,包含清河村”。
四、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删除“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五、第四条修改为“县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六、第五条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七、第七条按照《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进行修改。
八、修改第八条第一款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九、第十条按照《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改。
十、第十二条将“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修改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第十四条删除“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十二、增加第六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十三、删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四、部分条款序号和表述进行了调整。
十五、有效期不变,统一登记号调整为YTDR-2025-0010001。
修改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通知》修改)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净化空气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鱼台县城区 东至东鱼河,西至Y199(于屯至孟楼线),南至Y209(双韩至大朱庄线),北至滨湖路。
包含谷亭街道古亭社区、和平村、爱国村、建设村、运南村、周堂村、东段村、西段村、姜庄村、李庄村、八里湾村、王子亮村、缪集村、龙申村、汪庄村、杨楼村、双韩村、土楼村、李更卜村、蒋庄村;滨湖街道观鱼社区、花园社区、站前社区、孝贤社区、湖凌社区、方与社区、运河社区、兴鱼社区、解放居委会、新华居委会、新民居委会、米滩村、中心村、套楼村、前进村、运北村、马石庄村、七圣堂村、胜利村、临河村、大聂村、高庄村、玉皇庙村、彭庄村、张小楼村、于屯村、吴集村、陈年村、七所楼村、佃户李村、后聂村、大李庄村;唐马镇翰林社区、梁庄村、古洼村、朱庄村、郑庄村、陈丙村、唐马村、甄华村、宗庄村、卷棚楼村、宋庄村、杨新庄村;王鲁镇孟楼村、潘庄村、张庙村、史楼村、窦闫李村、刘庄村、后阎村、耿庄村。
(二)老砦镇 东至双合煤矿,西至闫集排灌站,南至老东村、老西村牌坊大街,北至鼎圣工贸。包含双合村、闫集村、老北村。
(三)唐马镇 东至双朱路;西至青年路;南至镇驻地供销加油站;北至南环路。包含卷棚楼村、唐马村、甄华村、随庄村、宗庄村、陈丙村、郑庄村。
(四)王鲁镇 东至西刘庄251省道三岔路口,西至惠河,南至米市街水系,北至稻香街。包含陈堂村、王鲁村。
(五)张黄镇 东至陈店村,西至刘楼村,南至大陈村,北至农贸市场。包含望湖嘉苑、京杭嘉苑、东张社区、大陈村、刘楼村、解家村、陈店村。
(六)清河镇 东至清河镇卫生院前街,西至老万福河堤,南至老万福河桥,北至清河镇中学路口,包含清河村。
(七)罗屯镇 东至罗屯粮所,西至罗屯西干渠,南至罗屯村界,北至屈庄村。包含罗屯村、屈庄村。
(八)李阁镇 东至花园路,西至中王村路口,南至中油联加油站,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李阁村。
(九)鱼城镇 东至井管厂迎岱路,西至西环三岔路口,南至惠河与金鱼河交界处,北至北环路。中东北村、中东南村、中西北村、中西南村。
(十)王庙镇 东至张集村,西至新菜市场,北至张集路口、苗圃路,南至枣曹线、王庙中学。包含张集村、王庙村、马庄村。
(十一)张黄化工园区 东至兴业路、富康大道,西至鹿洼西路、武张公路,南至滨湖四路,北至兴化路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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