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YZDR-2018-0010013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字〔2018〕48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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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YZDR-2018-0010013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字〔2018〕48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济兖政字〔2018〕48号
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兖国土资呈〔2018〕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2018年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联审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依据济政字〔2017〕140号批复精神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情形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非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已经实际被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不纳入出让范围。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20%,出让期40年,自缴款之日起算。
四、本批复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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