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17-12-31 发布日期: 2017-12-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17—0020001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17〕15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17-12-31
发布日期: 2017-12-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17—0020001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17〕15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


济宁市任城区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镇(街道)为范围,对镇(街道)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下同)、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方式。其主要内容是“三制、五统一”,即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和养老保险制,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设置、统一人员、统一业务、统一药械、统一财务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三条  村卫生室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农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积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规划设置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镇(街道)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成立由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生院、人社所、派出所、司法、计生、农经站、村镇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卫生院,具体负责辖区内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镇(街道)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实行网上采购,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四)负责督导村卫生室财务账目的建立、检查、审计工作;

(五)负责本镇(街道)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同步建设。坚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优化资源、提高服务、促进质量、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能到达为宜。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其功能由镇(街道)卫生院承担。人口少且相邻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坚持一村一室,鼓励多村一室,杜绝一证多室,禁止以家代室。

第七条  卫生室乡村医生根据各行政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确定,超过千人口的一般按照本村人口的1‰-1.5‰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不足千人口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应最多设2人,每个村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八条  各镇(街道)制定的村卫生室设置方案须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的设置主体是镇(街道)卫生院。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到 2018年底,全区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方,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坚决取缔一证多室、以家代室现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非法行医行为。

第十条  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下列与防病、治病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一)需达到规范化卫生室的标准,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分开,并建有卫生厕所。

(二)配有诊察床、紫外线灯、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有盖方盘、药品柜、中药橱、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板、开展中医药服务的针炙针、拔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TDP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及急救药品和设备。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

(四)认真执行统一制定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健全卫生室负责人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门诊工作制度、值班制度、出诊制度、治疗(注射)室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房管理制度、防保工作制度、隔离消毒制度等。

(五)悬挂统一制作的卫生室牌匾,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一条  未纳入镇(街道)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能申请村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享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等国家补助政策。

第三章   乡村医生的聘任

第十二条  镇(街道)卫生院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聘任条件、方法:

(一)条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是本地户口但无工作单位者,且服从一体化管理,身体健康,医德医风好,有一定群众威信。

(二)凡符合条件要求进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个人申请,报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由镇(街道)卫生院进行聘任。

(三)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被聘人员。聘用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聘任周期一般为2年,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或被解除聘任的乡村医生,不予续聘。不予续聘或被解除聘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自解聘下月起,村卫生室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等费用。

第十五条  解聘

凡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一)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三)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卫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五)个人申请,聘任单位批准,不再从事乡村卫生工作的;

(六)其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后,方可向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村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实行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的负责人负责制, 负责人及乡村医生要服从本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制度。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卫生室负责人会议,总结工作,安排任务。村卫生室也要相应召开本室全体乡村医生会议,贯彻学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精神,安排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不准脱岗离岗;村卫生室负责人有事外出超过两天以上,必须向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乡村医生要加强医德修养,廉洁行医,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与村卫生室的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各项工作考核指标责任书,并与各项补助、奖励挂钩,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奖惩。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认真完成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服从镇(街道)卫生院的业务管理。在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并做好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保管理等各项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要按照确定的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一)村卫生室必须使用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门诊处方、观察病志、门诊工作日志等医疗文书,做到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医疗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

(二)凡在村卫生室输液治疗的,要写观察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三)村卫生室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会诊制度和转诊制度。

(四)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配备高压灭菌设施,每年接受一次消毒检测。

(五)实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

(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依照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坚持业务考试考核制度,每两年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乡村医生考核一次,作为乡村医生聘任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做好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疫情登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消毒隔离等工作,协助上级搞好疫点(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负责安排服务范围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做好新生儿上报、建卡、接种通知和疫苗分发登记、接种及资料管理工作,严禁村卫生室擅自购置和使用生物制品。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建立健康宣传栏,做好农村健康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提高自我防病能力,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财务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期结算。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应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落实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指导村卫生室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依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和支出账目均应有详细记录,并每月向镇(街道)卫生院如实上报,以便掌握情况、方便核查。

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械采购、业务收支账册。

村卫生室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每月初须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   药械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通过省招标平台购进,采购数量要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贴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室使用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等应定期向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申报计划,一律由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代购,不得私自制售和通过其他渠道购进。

第三十四条  药品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发药凭处方,收费有发票;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做到处方书写认真、工整,内容齐全,调配处方要认真复核并签名,处方要定期装订保存;急救药品应有专柜集中存放,不能有过期失效药品;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挂牌管理好效期药品。

第八章   乡村医生报酬

第三十五条  乡村医生收入的来源为本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等。

第三十六条  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应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酬劳分配体制,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购买服务、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协调好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保护乡村医生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可将纯收入的10%-2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村卫生室发展建设等支出,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聘用的乡村医生收入分配,要根据每月卫生室纯收入的多少,按三个方面进行分配。

(一)基础工资: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技术职称、实际表现、业务水平和能力确定。

(二)效益工资:根据村卫生室的每天每人工作量的统计数据和经济效益情况,结合每个人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中完成的情况确定。

(三)职务津贴:卫生室负责人可享受职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与村卫生室协商决定,从卫生室收入结余返还部分中提取。对管理不善,造成医疗差错事故,或工作考核达不到标准的,扣发全年职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途径,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落实好上级有关乡村医生退出政策,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更趋合理化。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被聘任的乡村医生应持证上岗。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对乡村医生的聘任、辞退、考核、奖惩等要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负责本室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考勤、工作分配、工作考核、岗位临时调整,并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建立严格的乡村医生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医德医风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档案,作为工资分配、年终评优、奖罚、聘任、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每年举行一次先进村卫生室、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应当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拒不服从一体化管理,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二)私自采购药品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自收款或在家私设药房、非法经营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的;

(六)套取医保基金的;

(七)各镇(街道)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8000023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100号 鲁ICP备050212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