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5-02869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5〕7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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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5〕7号 |
| 有 效 性: | 0 |
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
租赁服务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5〕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委托承办商保机构,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
根据市政府《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23〕9号)、市医保局《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 〔2024〕10号),为切实做好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康复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具”)租赁服务工作,现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一)保障对象
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我市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选择居家护理服务、有辅具配置需求、经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具的重度失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二)支付范围及标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辅具产品公开招标情况统一确定辅具租赁服务支付标准(详见附件)。辅具租赁服务支付标准按日计算,参保职工选择“目录”内的辅具租赁服务,按标准支付辅具租赁服务费用,其中长护险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一个自然年度内,长护险基金支付辅具租赁服务费用最高限额为4000元/人,超出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参保职工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不享受辅具租赁服务待遇。
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支付标准,包括“目录”内所列辅具的租赁以及适配评估、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为参保职工提供辅具租赁服务,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做好长护险辅具服务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失能人员辅具相关保障政策的衔接,与民政、残联等部门辅助器具的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费用结算
(一)参保职工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自辅具入户当日起享受辅具待遇支付,自提出停租申请次日起停止待遇支付。应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的租赁费用,由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按月与参保职工个人结算。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按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及时上传参保职工辅具租赁费用明细。每月月底或参保职工申请停租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辅具租赁费用结算,并打印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职工或家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参保职工只需交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二)定点辅具服务机构费用结算
1、辅具租赁费用按日计费,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辅具租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据实结算。
2、定点辅具服务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算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第三方委托经办机构初审,第三方委托经办机构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辅具品类、租赁天数、支付标准计算长护险基金应支付金额,扣除不合理费用后,于当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3、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结算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每月应拨付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先支付95%,其余5%作为预留保证金。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辅具服务质量挂钩的考核结算机制,年终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进行费用清算。
三、服务管理
辅具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定点辅具服务机构按照划定的服务片区为该地区的参保职工提供辅具租赁服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辅具适配、使用指导、回收消毒、仓储物流等服务管理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定点辅具服务机构须按承诺履行供货方案、质量安全保障、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
参保职工可根据适配评估建议和自身需求,在“目录”范围内选择辅具服务项目,同类辅具产品原则上只能同时租赁使用一款。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辅具服务政策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辅具服务监督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辅助器具价格及支付标准,制定费用结算及考核办法,指导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第三方委托经办机构做好租赁服务需求评估、费用审核结算、履约考核等工作;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第三方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履行、辅具租赁服务需求评估、费用审核结算和履约考核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辅具租赁服务政策,不得通过减免费用等方式扰乱辅具服务秩序;要加强辅具服务管理,如实记录本服务片区配备各类辅具产品基本信息、使用情况、库存数量等,确保产品可选择、质量可监管、流向可追溯、售后可保障;要履行辅具服务承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将定点服务机构承诺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建立协议退出机制,对不履行服务承诺的服务机构,应及时退出定点服务及辅具供应。
(三)强化风险防控。定点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与享受长护险辅具服务的参保职工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等;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风险意识、应急能力;可探索通过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进一步提升辅具服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附件: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支付标准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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