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8382P/2025-00283 | 主题分类: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 发布机关: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开管发〔2025〕8号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开管发〔2025〕8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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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 发布机关: |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开管发〔2025〕8号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开管发〔2025〕8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开管发〔2025〕8号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疃里镇、马集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相关派驻机构:
现将《济宁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 7月 10 日
济宁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建字〔2024〕17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2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在本辖区内实施的,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田综合治理和保护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区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使用者和受益者,镇、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管护的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管护的责任意识。
第六条 按照“建管并重”要求,区农业服务中心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镇为运行管护的监管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监管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村级资产移交、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田块修筑、土壤修复及治理工程设施等。
(二)水利工程:包括蓄水池、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施(机井房、射频器、出水口、高效节水灌溉设备、输水管道等)、排灌沟渠及渠系建筑物等。
(三)输配电工程:包括农田变压器、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该类设施的维护管理在符合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应遵守电力行业的专门规定和标准)。
(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岸坡防护等。
(五)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数字农田工程设施、农田排涝设备、耕地质量检测设施、工程安全设施等。
第八条 管护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管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已经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不跨村的工程设施,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跨村的工程设施,所在镇或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义取得土地经营权或申报实施建设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通过租赁、竞拍等市场化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业服务中心要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与乡镇进行资产移交。能够明确到村的工程设施,乡镇要将资产一律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项目村“三资”管理;凡涉及多个村庄的项目工程,由乡镇根据工程实施地点,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到单位、到人。资产移交后,镇、村要及时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和资产台账,并报区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项目资产归属,分别将资产移交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程设施由参与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和管护。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创新管护模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井为单位成立灌溉小组,由受益农户推选“井长”,具体负责灌溉工程运营、服务和维护,费用由组员分摊;也可采取网格化管护模式,鼓励组织网格员、农村电工等人员参与管护;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以镇村为单位物业外包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二)区级管委会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三)镇安排和受益村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受益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五)受益农户缴纳的农田灌溉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六)从工程承包租赁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
管护。
(七)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
(八)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设计使用期内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因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毁,单靠基层组织或单个农户无力修复的生产性设施和无法确定管护责任到具体农户的公益性设施(道路、沟渠、桥涵等),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险事项,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及管护保险理赔范围。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区、镇两级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指导相关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 10日。
济宁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 7月 10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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