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MB2792953D/2025-4840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字〔2025〕1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字〔2025〕16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任政办字〔2025〕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任城辖区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以及食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规范依法处置;信息畅通,应对高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 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按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2.2.1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任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2.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市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物资保障工作;动员有关队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重要信息;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1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3.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支撑文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食药安办、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会商、报告、督查等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生的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2)。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由区食药安办牵头,会同任城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单位,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任城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和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相关产品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单位。
(5)维护稳定组。由任城公安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药安办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
(7)专家组。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综合协调组。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发生涉台港澳和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涉台港澳和有关涉外的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或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与评估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并向区食药安办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时限和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市场监管局应在2小时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力争在15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在30分钟内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药安办)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2小时内报书面材料,并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7)信息报送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2.3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2.4事故评估
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局及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采集与事故相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法封存可疑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任城公安分局: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开展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4.2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区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4.2.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食药安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治。卫生健康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生产工具、用具。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相关产品并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工(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解释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急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市外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在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聚众滋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态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的;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的。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按照职责权限,区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药安办报告。
5.3 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机制保障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并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
6.2 信息保障
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国家、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报告通畅、及时。各部门、单位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 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5 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6 物资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进行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7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实施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
全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预案、区直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本预案为区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区直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分别制定完善本部门和本地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食药安办)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3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宣教培训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 评估指标 | 应急 响应 | 启动 级别 |
Ⅰ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台港澳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 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 响应 | 省级 |
Ⅲ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 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 响应 | 市级 |
Ⅳ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Ⅳ级 响应 | 县(市、区)级 |
附件 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药安办: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任城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畜禽及食用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及食用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的应急供应工作;协助商贸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涉及食品商标侵权及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处置;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医疗救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供指挥部办公所需场所、设施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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