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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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2〕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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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2〕5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
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规定,现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7项(见附件1),在全市执行,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2)。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
附件:1.济宁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济宁市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修订表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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