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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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机关: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字〔2018〕5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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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机关: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字〔2018〕58号 |
有 效 性: | 0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
通知
曲政办字〔2018〕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曲阜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曲阜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整治范围。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二)清理整治任务。
1. 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梳理流转土地使用、设施农用地利用、农业园区管理等问题,建立问题来源台账。对所有问题来源台账在全市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摸清底数。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逐一建立问题台账。
2. 坚决清理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3. 严格执法惩治惩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4. 严肃执纪问责。对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一律移送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 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6. 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全部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曲阜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督促各镇街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选取清查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限期督办、公开通报;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实地验收工作,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启动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日常工作。市农业局派工作人员到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
(二)各镇街对本辖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实地核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镇街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负责对所有“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市农业、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促。指导各镇街组织对设施农用地、农村流转土地、各类农业园区进行排查,并逐地块审核上报数据,确定用地合法合规性。要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所有“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清理阶段(10月10日前)。各镇街要按照市政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梳理设施农用地、土地流转、农业园区线索,建立问题台账。按照本方案要求,聚焦“大棚房”违法问题,对问题台账逐个入园入棚,组织“拉网式”排查,做到入地入棚、一地一档,拍照取证、签字备查。填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统计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于10月9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各镇街上报表格进行集中审核,梳理汇总全市情况,形成总体报告,报济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整改阶段(12月底前)。10月中旬起,市政府将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镇街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三移送”的办法处置(将有关线索移送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列入“黑名单”)。
专项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信息联络员姓名、移动手机号、电子信箱于10月9日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各镇街要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四上午12时前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12月10日前,各镇街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五、整改标准
(一)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三)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四)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五)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六)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七)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八)“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按要求组织开展好,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承担共同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农业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要准确把握重点整治范围,对设施农业项目逐个入园入棚实地查看,切实摸清“大棚房”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销号管理。排查清理阶段结束后,凡因工作不细不实,辖区内“大棚房”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转办或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从快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分类推进整改。要按整改标准,对排查出的“大棚房”问题准确定性、分类处置,做到“一案一策”。应当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到位;应该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实施整改。清理整治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该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坚决退还,该恢复设施农业用途的要彻底恢复。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大对“大棚房”违法问题的督导力度,对工作推进迟缓、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实施约谈,对整改不力、拆除复耕不彻底的实施责任追究。市“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查处整改不彻底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对骗取农业补贴的,按规定予以收缴;对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的企业单位,除依法行政处罚外,协调有关单位将其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对违法个人,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并进行曝光。要坚持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为先,及时发现并防范社会矛盾,妥善应对舆情,避免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联系人:孔凡华(市国土资源局),电话:4459653(市级受理群众举报专线电话),电子邮箱:qfsgtjzfjcdd@163.com。
宋尚龙(市农业局),电话:15563716919,电子邮箱:qfsc296@163.com。
附件:曲阜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曲阜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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