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1-004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1-02-04 失效日期 2026-03-03
有效性

济政办发〔2021〕3号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4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

若 干 规 定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城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城区,制定本规定。

一、政策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

对各区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引进的符合本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项目),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因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原则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参股比例不低于50%)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改组后企业符合本规定范围且增加本地纳税的,自2021年起3年内,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部分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对承担的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等。

(二)基金引导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可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鼓励各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各区部分的40%予以支持。

(三)要素支撑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所在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奖补。

支持各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报批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三、支持范围

本规定鼓励支持省市“十强”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视同新招引项目。

四、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依据本办法核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项目(企业)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相关政策。

本规定自20213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日。

【文字版】济政办发〔2021〕3号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办发〔2021〕3号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商务局局长张公迁解读《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图文解读】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济宁市商务局关于《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合法性审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