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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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5-13 | 发布日期: | 2023-05-13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微政办字〔2023〕17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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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3-05-13 |
发布日期: | 2023-05-13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微政办字〔2023〕17号 |
有 效 性: | 0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微政办字〔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城市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全面提高应急防范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供水水源、管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济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主城区管网覆盖内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风险评估
我县城区现有净水厂1座、水源井20处、高位水池1座。城市供水管网总长约130.37公里,其中原水管线3.17公里。供水服务面积55.6平方公里,服务人口约17万人,日综合供水能力2.89万立方米。在城市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
(1)水源因素:供水水源严重短缺、持续干旱、地下水安全等原因导致供水不足或不能供水;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
(2)机电设备因素:因重大电力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工艺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
(3)供水管线因素: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遭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破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
1.5事件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万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1.6 分级应对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市、省、国家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7响应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7.1一级响应标准
(1)供水设施及管网遭到破坏,造成全县城停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厂液氯罐、瓶发生爆炸或严重泄露。
(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1.7.2二级响应标准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事故,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大部分居民终止供水,且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厂液氯罐、瓶发生大量泄露。
(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4)水厂、加压站、供电设施受到损害,造成城区供水压力严重不足。
1.8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反应速度;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2)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可能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策略。强化源头管控,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9应急预案体系
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县级专项预案、部门与乡镇(街道)专项预案、企业专项预案,以及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及现场工作方案)构成。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微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供水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总工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2县供水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规定,分析、研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供水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5)负责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落实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4)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负责供水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2.3县供水专项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对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进行协调;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支出责任筹集落实城市供水事故抢险等费用,并监督使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参保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受损建筑物进行抢修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运力需求。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应急供水工作,发现供水设施问题及时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报告。负责对供水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供水中的问题。负责调配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进行。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上报。
县商务局:负责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桶(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限制商业企业、洗浴等行业用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城区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作出报告。
县应急局: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事发地道路养护和设施维护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包装饮用水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包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不包括供水水质),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
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等气象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水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抢修现场必须具备应急电源发电车接入条件)。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社区、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
县水务公司:做好水厂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安全出现问题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企业相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积极排除险情;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县供水专项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并到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迅速组织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并指挥实施。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
2.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5.1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统一联动、协调处置供水突发事件。
2.5.2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1)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围秩序和缺水区域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如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医院治疗。 (3)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牵头,会同县水务局及相关专家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工程抢险组。由县水务局负责,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制定供水设施、设备抢修和维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5)应急供水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供水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自来水供应进行合理调配,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为缺水区域居民送水。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等,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物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经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批准,按照“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参加,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应急抢险资金拨付、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8)专家咨询组。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加县供水专项指挥部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专题研究;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预判评估,提出采取应对措施和相关决策的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置和增减工作组,但应明确各工作组的牵头和参与协作部门,细化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市、省、国家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应及时向其移交指挥权,并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信息收集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供水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水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
(1)供水企业可通过对整个供水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获取异常供水信息。
(2)县卫生健康、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可通过对水源地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县水务局可通过政务服务热线、供水监督电话等途径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可通过水源地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县卫生健康局可通过日常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情况获取异常水质信息;县公安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污染源事故信息。
(4)通过本县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5)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2信息研判和会商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群众举报或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事件变化趋势。必要时,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事件经核实属实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响应。
3.3监控网络
(1)供水水源监控:应急响应期间,县水务局负责每天报告水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监测情况。
(2)水源水质监控:应急响应期间,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水质的监控,每天报告水质情况。
(3)供水连续性监控:由县水务局负责,并及时报告城区供水情况。
3.4预警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3) 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4)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3.5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主体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或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6预警响应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成员单位、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警告和劝告;根据需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必要时调度备用水源;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7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谁启动发布,谁变更解除”的原则进行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与程序
(1)事发单位和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县直相关部门通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并随后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鼓励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接报后,立即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本辖区内的事件信息。跨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均应及时报告。
(3)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已经确认属于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一般突发事件,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指挥部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个小时内报书面情况。属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指挥部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4)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含110、119、120接处警中心)接报后,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4.2报告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1)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2)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和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及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3)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补报。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就近送入医院抢救;同时,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发生或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5.2分级响应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可能的影响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等级。对于事件本身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
5.2.1 二级响应(自主救援)
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现实结果较轻,影响范围较小,预判为一般突发事件,处置难度较低,事件后续事态可能较小,县水务局与事发供水企业及县供水专项指挥部部门成员单位协同足以应对时,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1)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事发企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同时协调、调度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县供水专项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抢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3)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供水影响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保护现场,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和收集证据。
(4)主要抢险救援措施:
①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②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停用受污染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现场监测水质污染情况,尽快做出水质分析报告,决定采取的措施。若系严重污染,危及供水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立即报告县供水专项指挥部,立即停止取水。
③发生供水主管道、供电线路遭受意外等破坏事故的,县供水专项指挥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④出现水源枯竭或水源水量不足的,在县供水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水务部门开展应急水源调度,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安排送水车,或桶(瓶)装水供应,保障群众基本饮水需求。
5.2.2 一级响应(求助外援)
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现实结果严重,影响范围很大,预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难度很大,事件后续事态可能很严重,调动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全部成员单位和全县应急资源仍无法应对,需求助外援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响应措施:在进一步强化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水;对全县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现场管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分级响应措施,及时向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件现场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1)组织协调调度: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迅速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迅速实施抢险、抢修、水源恢复等工作。
(2)研判事件事态: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视情况上报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总指挥,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3)制定处置方案:根据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立即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调用应急救援物资。
(4)控制环境污染: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监测发现水源污染时,及时通报供水部门;供水企业根据县供水专项指挥部要求立即封闭或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当水源水质暂时无法恢复时,应紧急起用备用水源;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监督肇事单位开展污染治理,根据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安排对突发事件现场水质进行监测。
(5)群众防护安置:县公安、卫生健康、应急、财政等部门单位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维护好事发地治安秩序,视情做好群众安置等工作,建立应急供水点,利用供水车、消防栓等设施为居民提供临时供水,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形成新闻通稿,经宣传部门审核后,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网站、短信等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4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预计事件的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预计有可能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报告,向上级请求支援。
5.5区域合作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区)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本县抢险需要时,可以与相关县(市、区)或企业采取合同履行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5.6社会动员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7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并恢复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负责同志宣布应急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各联动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信息。
5.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8.1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2舆论引导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应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并视情进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件及救援过程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调查与评估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6.3恢复重建
健全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1)力量编成: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县内供水企业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协助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调动程序: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属地救援,邻近增援”的原则,及时调遣县级供水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相关处置;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必要时临时调用各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供水企业抢险队伍;跨县(市、区)调动专业队伍增援时,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需要民兵预备役参与救援时,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向县人武部提出增员需求。
7.2装备物资保障
7.2.1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生活用水保障体系,采取协议储备及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与县内外纯净水、大桶水等生产企业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纯净水、大桶水紧急调配体系,设立临时供水点,确保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利用送水车、消防栓等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7.2.2抢险抢修设备及抢险救援物资由供水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7.2.3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储备和保障工作。
7.3通信保障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供水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指示和事件发生地事件信息;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渠道畅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与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商的沟通联系,确保应急响应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畅通。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和影响区域的交通调流、管制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车辆配合运送应急水源。
7.4.2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的用车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应急救援人员的赴现场用车保障工作。
7.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6资金保障
(1)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县供水专项指挥部提出,县财政局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7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节水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加大用水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节水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培训
预案发布后,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指挥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供水企业等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和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同时不断强化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操作规程,熟悉救援工作步骤,提高救援队伍专业救援能力。
8.3演练
县供水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供水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进行模拟演练,检验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牵头编制,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并经专家评审、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务局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县水务局认为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县水务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2责任追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 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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